网络平台传播欺诈信息的刑事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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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言军 李超 

机构地区:[1]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313000 [2]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政治部,31300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2年第6期67-69,共3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一、基本案情2020年8月至12月间,被告人张某某等为实施诈骗,在某知名网络平台多次发布能够办理“淘宝贷款”的欺诈信息。在此过程中,平台要求被告人提供公司法人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被告人虽按照要求提交了材料,但所提交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并不包含贷款事项,平台对此亦未严格审核。在被告人向网络交易平台支付20万余元信息推广费后,平台发布了相关欺诈信息,欺诈信息被点击数达到8万余次。

关 键 词:营业执照 网络交易平台 证明材料 公司法人 经营范围 点击数 网络平台 诈骗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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