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一肩挑”工作的推进现状及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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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费坚 胡立法 

机构地区:[1]中共江苏省盐城市委 [2]中共江苏省盐城市委组织部 [3]扬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出  处:《党建研究》2022年第5期50-52,共3页

摘  要:村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是党中央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作出的重大决策,对于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提升乡村治理效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等,具有重要意义。

关 键 词:村党组织书记 治理效能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乡村振兴战略 合作经济组织 一肩挑 法定程序 村委会主任 

分 类 号:D26[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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