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付款主体变化下进项税抵扣风险分析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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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范站军 

机构地区:[1]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广州511458

出  处:《新金融世界》2022年第1期60-62,共3页

摘  要:按照增值税管理的有关要求,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支付款项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三流一致”原则而企业在现实经营活动中,经常会遇到“三流”不一致的情况,如:购买货物及服务的单位委托其他单位代为支付销售方款项,或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的单位委托购买方将款项支付到第三方的情形,在不满足“三流”一致原则的情况,企业是否能够进行进项税抵扣,存在一定风险。本文针对委托收、付款下“三流不一致”时的增值税抵扣风险进行了系统分析,并提出了应对措施,以避免因无法抵扣进项税额而给企业造成损失。

关 键 词:委托收付款 进项税抵扣 税务风险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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