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知识产权规则的多维度解读及中国应对  被引量:14

Multi-Dimensional Interpret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ules in RCEP Agreement and China’s Countermeas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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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一德[1] 黄运康 Ma Yide;Huang YunKang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湖北武汉430073

出  处:《广西社会科学》2022年第4期69-76,共8页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基  金: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大项目兼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发展研究”(2016MZD022)。

摘  要:RCEP是一个现代、全面、由东盟国家主导的大型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其知识产权条款从保护范围、权利的限制和例外、权利的实施等不同的维度对知识产权保护进行相应规定,条文具有全面、开放和均衡的特点。RCEP知识产权保护立足于东盟发展现实,其互补性和弹性条款确立了东盟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式规则,在互相承认差异的基础上实现区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互通性而非一体化。为更好地抓住RCEP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带来的机遇,当前我国应积极推动国内、国际相互促进的创新链大循环体系建设;推进RCEP与“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合作深度链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重视RCEP签署带来的双边和多边贸易合作辐射效应;推进我国知识产权治理能力建设;构建开放、包容和具有弹性的知识产权国际治理规则。

关 键 词:RCEP 知识产权 东盟模式 区域知识产权规则 “一带一路” 

分 类 号:DF9[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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