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困境与完善路径——以《民法典》第127条、第1122条为切入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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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芸 刘泽 杨宜凡 

机构地区:[1]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2]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出  处:《自贸港法坛》2022年第1期45-50,共6页Judicial Forum of Hainan High people’s court

摘  要:不同于《继承法》对于遗产范围的有关规定,《民法典》第1122条未对其进行列举,而是采取了概括加排除的立法模式,适应日益多样的财产权益形态,为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提供了法律依据。近年来,互联网在我国迅猛发展,同时也不断激励着科学技术发展,造就了更多的创新型人才,为人民生活提供了较大的便利。然而,任何事物都是利弊共存的,互联网的瞬息万变也不可避免伴随着一些社会问题产生。这些前所未有的社会问题需要相应法律法规来予以解决,运用法律手段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解决出现的纠纷,运用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网络虚拟财产即是社会加速变革、互联网飞速发展背景下的产物。作为一种新的财产权益形态,在继承发生时,网络虚拟财产应该如何继承备受社会关注。本文立足网络虚拟财产概念,对这一新的财产权益形态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并对网络虚拟财产作出基本的定义。通过对于《民法典》出台后网络虚拟财产可继承性进行分析,针对现阶段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提出相应建议。

关 键 词:网络虚拟财产 《民法典》 《继承法》 财产权益 可继承性 遗产范围 互联网 立法模式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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