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实质损害对受贿主体范围的影响  

The influence of substantial damage of commercial bribery on the scope of bribery subje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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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文弘 Wen Hong

机构地区:[1]山东大学法学院,济南250100

出  处:《北方经贸》2022年第4期59-63,共5页Northern Economy and Trade

摘  要:商业贿赂这一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市场秩序而言,具有破坏市场信用体系与错配市场资源的显性损害以及侵害市场交易主体的独立人格与交易自由的实质损害两类损害事实。实质损害既是区分商业贿赂与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关键因素,同样也是正确理解2017年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所具体列举受贿主体的前提。商业贿赂的实质损害决定了“交易相对人”不能成为商业贿赂的受贿主体,这在商业贿赂的司法实践与域外立法中均能得到一定程度的印证。

关 键 词:商业贿赂 交易相对人 实质损害 受贿主体 

分 类 号:D912.2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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