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县域法人地位:稳定抑或升级?  被引量:4

County Legal Entity Status of 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Stable or Upgra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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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穆争社 穆博 Mu zhengshe;Mu Bo

机构地区:[1]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100083 [2]澳大利亚迪肯大学商学院,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430000

出  处:《南方金融》2022年第3期3-13,共11页South China Finance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绿色金融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研究》(项目编号:21ZDA083)的资助。

摘  要:坚持农村信用社县域法人地位长期总体稳定,是实现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目标的基础性制度安排。目前,业界和学界部分人士积极倡导农村信用社县域法人升级,组建省级法人农村信用社或将农村信用社省联社改制为金融控股公司。但上述改革思路背离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根本目标——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抛弃了坚持农村信用社县域法人地位长期总体稳定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将导致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极端化,难以真正实现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的最终目标。笔者认为,应以实现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目标为引领,将农村信用社省联社改制为金融服务公司,构建“小法人+大平台”格局,通过金融服务公司的“大平台”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金融服务,为小法人的农村信用社更好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增强商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维护农村金融稳定能力;发挥农村信用社省联社改制为金融服务公司的比较优势,并以市场化方式为农村信用社提供公共金融服务,同时实现省联社淡出行政管理、强化服务职能的改革目标。

关 键 词:农村金融 农村信用社 省联社 金融机构 乡村振兴 

分 类 号:F832[经济管理—金融学] F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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