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法学思想的三个发展阶段及其社会哲学意蕴  被引量:1

Three Theoretical Levels of Marx’s Legal Thought and Their Social Philosophical Connot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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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温权 WEN Quan

机构地区:[1]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出  处:《东南学术》2022年第3期31-43,共13页Southeast Academic Research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马克思与克尔凯郭尔的辩证法比较研究”(项目编号:21CZX009)。

摘  要:马克思哲学观的形成与其思想发展各阶段的法学探索密切相关。以社会法权关系为对象,马克思从青年时代到思想成熟期,相继建构出对私有财产和市民社会进行检视的法社会学、法哲学以及法史学。以之为线索,马克思的哲学被视为对特定政治制度的社会前提和社会发展一般规律的历史前提进行批判的社会哲学。在此基础上,马克思进一步提炼出对资本主义制度的社会前提和资本主义社会发展规律的历史前提进行社会哲学批判的历史唯物主义和政治经济学方法,从而为旨在重构资本主义社会物质基础的无产阶级革命提供了充足的法学依据,并最终明确了社会哲学的实践向度是历史唯物主义、政治经济学批判以及阶级斗争学说的有机统一。

关 键 词:社会哲学 法社会学 法哲学 法史学 法权关系 

分 类 号:B152[哲学宗教—世界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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