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司法解释的限度  

On the Limits of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Crimin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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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梁成意[1] 何婉芬 LIANG Cheng-yi;HE Wan-fen

机构地区:[1]华东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江西南昌330013

出  处:《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22年第2期35-39,共5页Journal of Gansu Radio & Television University

摘  要:刑法司法解释是连接刑法规范与司法实务的纽带,促进了刑法规范的正确适用。但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超越刑法规范限度的司法解释,具体表现在扩大犯罪主体、将结果犯解释为行为犯、不当限缩解释等方面。这主要由刑事立法的滞后性、司法解释程序过于简单、缺乏监督机制、未与其他法律责任衔接所导致。基于罪行法定原则和人权保障机能,有必要从更新立法及立法解释、规范司法解释程序、加强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责任衔接等方面,合理解决解释限度问题。

关 键 词:刑法司法解释 限度 罪行法定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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