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持有型犯罪的性质、正当性根据及其限度  被引量:6

On the Nature,Legitimacy and Limitation of Possession Cr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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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姜敏[1] 詹惟凯 JIANG Min;ZHAN Weikai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

出  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1期55-66,共12页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2019年度重大课题“重庆防范和化解重大社会风险研究”(19SKZDZX1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持有型犯罪有不同的设立目的和类型,其既可能是为了超前预防也可能是为了事后堵截。将持有放在持有型犯罪的语境下予以考察,其也应当有不同的性质。对于超前预防型的持有犯罪而言,基于其为后续犯罪做准备这样的特征,此时的持有可以被认为是予以了实行化的预备行为,从而从评价意义上可以被认为是作为,而有关其正当性根据和犯罪化限度等问题,就可以消解于实质预备犯或曰预备行为实行化,以及抽象危险犯的法理之中。在具体限度上,应从持有物对后续犯罪的作用,所指向的法益以及行为人后续主观目的三个方面予以限定。对于事后堵截式的持有型犯罪而言,其严密法网的功利诉求浓厚,但本身并不具有再进一步侵害法益的抽象危险,其背后的法益侵害性就存在疑问,所以这种类型的持有型犯罪就难以被认为像超前预防型的持有犯罪那样具有了实行行为性而在评价意义上被认为是作为,其存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可能也需要予以彻底的反思。

关 键 词:持有型犯罪 实质预备犯 限度 类型化 性质 正当性根据 

分 类 号:D917[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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