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继承中“必留份”的法律适用  

The Law Application of“Necessary Portion”in Foreign Inheri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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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诣博 Wang Yibo

机构地区:[1]南京大学法学院

出  处:《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2期145-156,共12页Journal of Gansu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中选法规则的实证研究”(18BFX21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法律适用法》第33条有关遗嘱效力的规定无法解决涉外继承中必留份的法律适用问题,原因在于其“非典型”择一适用的系属设置无益于解决必留份与特留份之间的法律适用冲突.必留份的法律适用无可回避,然而援引公共秩序保留以及修改《法律适用法》第33条的系属设置方式都不是解决上述问题的上佳之选.为必留份设立指向我国继承法的单边冲突规范,或可破解必留份的法律适用困局.

关 键 词:遗嘱继承 必留份 遗留分 

分 类 号:D923.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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