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轮船票包销合同纠纷的定金罚则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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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思琪[1] 金怡雯 

机构地区:[1]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2]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出  处:《世界海运》2022年第5期30-34,共5页World Shipping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海上公共卫生法律治理研究”(21CFX019)。

摘  要:邮轮船票包销合同纠纷是邮轮旅游经营者之间较为典型的纠纷类别。邮轮公司与邮轮港口之间约定此前邮轮船票包销合同欠款的50%,作为后续航次包船合作的立约定金。定金罚则的适用不以存在过错为前提。而且,邮轮公司此后因其自身原因宣告结束营业,旗下唯一一艘邮轮也已转让,导致双方当事人再无订立邮轮船票包销合同的可能。此时应当认定邮轮公司存在过错,而且构成故意而非过失。邮轮公司应当根据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定金。预付款的交付是一方履行主合同义务的行为,而双方当事人仅成立定金合同而无主合同,因而定金不宜认定为预付款。

关 键 词:邮轮旅游 邮轮船票包销合同 立约定金 定金罚则 归责原则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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