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品质问题应否提单批注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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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伟[1] 

机构地区:[1]厦门海事法院

出  处:《世界海运》2022年第5期46-48,共3页World Shipping

摘  要:[提要]承运人是否进行提单批注,应建立在根据通常的观察方法以及通常应当具备的知识用肉眼或者其他通常的、合理的检验方法,仅从外表所能观察到和发现的货物表面状况的基础上,货物内在的品质问题通常不在此列,也不应要求承运人承担过高的注意义务。[案情]原告:A豆业公司。被告:B航运公司。2017年2月28日,A豆业公司向外商订购的6万余吨散装巴西大豆装载于B航运公司所属“美嘉”轮,从巴西巴拉那瓜港运往中国福州松下港。装货前B航运公司从托运人处取得的货物预报证书显示该批预装大豆品质指标较低。

关 键 词:航运公司 注意义务 表面状况 货物品质 案例评析 托运人 大豆品质 承运人 

分 类 号: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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