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编视角下破产管理人待履行双务合同选择权的行使路径完善  

On the Perfection of the Exercise Path of the Option Right of the Bankruptcy Administrator to Perform the Double Contrac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ntract Edi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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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超光 Hu Chaoguang

机构地区:[1]天津工业大学,天津市西青区300387

出  处:《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学报》2022年第1期38-45,共8页Chongqing City Management College

摘  要:破产管理人待履行双务合同选择权对于摆脱不利于债务人财产的沉重合同,达到破产程序概括清偿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破产法规范对破产管理人享有的该项权利规定得过于简单,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面临诸多挑战,不能满足民法典时代下破产实践的需要。应当明确:破产申请受理前合同相对人履行超过债务人给付部分的债权为普通破产债权;解除合同发生“折衷说”的法律后果;解除合同的标准为“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在约定违约金时应当以实际损失计算违约债权数额且该债权为普通破产债权;债权人要求损害赔偿的范围仅为实际损失数额;赋予破产管理人转让权。

关 键 词:合同编 待履行双务合同 破产管理人选择权 法律后果 债权性质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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