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澳中财富(合肥)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安徽文峰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的理解与参照——以开具、交付商业承兑汇票方式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汇票不能兑付的,不能认定为已经实际履行了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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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邱鹏[1] 林莹[1] 马蓓蓓(编审)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 [2]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

出  处:《人民司法》2022年第11期4-7,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2019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23批指导性案例.包括第117号至第126号共10件指导性案例。这批案例为执行专题指导性案例,总结了近些年执行领域中某些普遍的疑难复杂法律适用问题,有利于进一步明确裁判规则,统一司法尺度。其中,第117号指导案例为《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澳中财富(合肥)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安徽文峰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

关 键 词:指导性案例 实际履行 执行依据 中建三局 商业承兑汇票 投资置业 建设工程 最高人民法院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2.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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