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诉恩施自治州建始磺厂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水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的理解与参照——环境污染者停止侵害的责任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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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游中川 刘慧慧 石磊(编审) 

机构地区:[1]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 [3]最局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

出  处:《人民司法》2022年第11期73-75,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为了正确理解和准确参照适用第134号指导案例,现对该指导案例的裁判要点、参照适用等有关情况予以解释、论证和说明。一、本案例的相关情况(一)本案例的基本案情。千丈岩水库位于重庆市巫山县、奉节县和湖北省建始县交界地带,2013年12月6日被重庆市人民政府确认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供应周边5万余人的生活饮用和生产用水。

关 键 词:民事公益诉讼 重庆市人民政府 责任承担方式 参照适用 停止侵害 恩施自治州 生产用水 千丈岩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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