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原则,《民法典》是这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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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立新 李怡雯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法律与生活》2022年第9期44-45,共2页Law & Life

摘  要:上期,我们解读和探讨了《民法典》中关于选择之债等新规定:本期将谈谈《民法典》中关于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情势变更原则等新规记。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民法典》合同编第524条第1款、第2款分别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关 键 词:情势变更原则 《民法典》 履行债务 选择之债 债务性质 当事人约定 债务人 债权人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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