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起企业破产重整中发票开具纠纷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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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佳秋 朱长胜[1,2] 

机构地区:[1]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 [2]云南省地方金触监督管理局

出  处:《财务与会计》2022年第9期63-65,共3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摘  要:JL公司和HW公司在破产重整中的发票纠纷包含了未开具发票不影响纳税义务发生、债权人应承担债权的债务人破产风险、未取得发票将导致税负大幅上升、受票方索取发票的权利不受破产重整影响以及税务机关不能强行要求纳税人开具发票等五个易错易混风险点。案例为避免今后类似纠纷提供四点启示:一是当事各方应在合同中加入发票开具的具体条款;二是债权人要熟悉债权在破产重整等非正常情况下的法定清偿顺序;三是充分利用税收政策规则和法律救济渠道是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重整过程中止损的最佳方式;四是债权人应当加强和破产重整管理人沟通,避免潜在风险转为后续糾纷。

关 键 词:发票 破产重整 有效凭证 

分 类 号:F812.4[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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