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就业是否适用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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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芳宁[1] 

机构地区:[1]西北政法大学

出  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2022年第4期28-31,共4页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基  金:西北政法大学军民融合发展研究院课题“退役军人就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阶段性成果。

摘  要:案情简介郭某,1997年人伍,为军队文职干部,2019年7月经批准转业,安置方式为自主择业。2019年5月28日,郭某与T科技公司签订聘用协议书,约定聘用期限从2019年8月1日起至2021年7月15日止,岗位为科研、技术岗,工资1万元/月,每月发放80%,剩余20%根据郭某实际完成约定工作任务情况经考核后补发或追扣。协议书还约定,因郭某属于部队自主择业人员,T公司不承担郭某的社会保险费。

关 键 词:退役军人 文职干部 自主择业 劳动法 安置方式 社会保险费 协议书 聘用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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