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罪“初犯免责”条款的主体扩张解释探究——以范某、郑某逃税案为例  

On the Expansion of Subject in the“Exemption from Liability for First Offence”Clause of Tax Evasion Crime--Taking the Tax Evasion Cases of Fan and Zheng as an Exam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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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冯宇轩 王震[1] FENG Yu-xuan;WANG Zhen

机构地区:[1]吉林师范大学,吉林四平136000

出  处:《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2年第2期44-51,共8页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基  金:2019年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019B84)。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关于逃税罪的修改对在此之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尤其是增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即“初犯免责”条款是本次修改的一大亮点。通过分析范某、郑某的逃税案例为构架,从条文的规定入手,比对美国、德国、意大利对逃税免责的规定,以此为借鉴试图对我国“初犯免责”条款的适用主体进行合理的扩张解释,以期解决司法实务中凸显的诸多问题。

关 键 词:初犯免责 逃税 刑罚阻却事由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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