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处理个人信息高额罚款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6

The System of Large Fines for Illegal Processing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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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莹[1,2,3] Sun Ying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 [2]西南政法大学新科技法治创新研究中心 [3]西南政法大学民法典适用问题创新研究团队

出  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3期22-34,共13页Ecupl Journal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民法在建设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中的作用研究”(项目号21ZDA05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6条第2款关于违法处理个人信息高额罚款的规定,将会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行政执法领域的重要法律依据。在未来制定实施细则时,应进一步明确违法处理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情形,以防范任意地扩大解释与适用高额罚款制度。在双罚制下,大型网络平台企业将是高额罚款执法的重点对象。由省级以上网信部门作为高额罚款执法主体具有充分的合理性,也有利于兼顾行政执法的有效性和法制的统一性。高额罚款责任与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并存时,均应遵从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优先原则。建议创设独立的个人信息保护基金,将行政高额罚款纳入其中。

关 键 词:违法处理个人信息 高额罚款 双罚制 民事责任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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