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农民法治思维的培育——以安徽省阜阳市为例  被引量:1

Study on Cultivating Chinese Peasants’Rule-of-law Thinking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Modernization of Rural Gover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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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孟俊涛[1] 朱振辉[1] MENG Juntao;ZHU Zhenhui

机构地区:[1]中共阜阳市委党校科研处,安徽阜阳236115

出  处:《三晋基层治理》2022年第2期31-35,共5页Grassroots Governance In Sanjin

摘  要:农民是乡村治理现代化的主体,农民法治思维的培育是实现乡村治理法治化和乡村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要求。农民法治思维主要表现在农民的规则思维、程序思维、权利义务思维等方面。当前,农民法治思维的培育存在村民自治规范性不足、乡土人情与法理有机融合不够、乡村公共法律服务滞后等问题。因此,应当从健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的“五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加强法治乡村人才队伍建设、创新乡村普法方式、强化乡村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建设、巩固法治乡村建设的经济基础等方面发力,多措并举培育农民法治思维。

关 键 词:乡村治理现代化 法治化 农民法治思维 

分 类 号:D422.6[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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