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义务关系人自杀时拒绝救助的刑事责任研究——以夫妻关系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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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何越扬 史利民 

机构地区:[1]山西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经济》2021年第12期27-33,共7页

摘  要:我国司法实践中大多把夫妻间一方自杀另一方能救助却不予救助的行为判定为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由于当前我国刑法暂时未设立类似于“见危不救罪”这样将不纯正不作为犯进行明确规定的罪名,所以故意杀人罪在某种程度上发挥着替代这种罪名的作用。但是这种替代存在诸多问题,此时通过目的解释等方法以及实质解释论等立场对现行刑法进行更合理的解释成为一种更合适的途径,而社会相当性理论的再运用也能为此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

关 键 词:夫妻间的救助义务 不作为 社会相当性理论 作为义务来源 

分 类 号:D924.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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