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债务加入理论探股东出资责任体系的完善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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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唐小平 

机构地区:[1]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出  处:《中国律师》2022年第4期71-73,共3页Chinese Lawyer

摘  要:我国公司制度对于股东的出资最初并无“认缴”一说,直到2005年《公司法》修订时才规定股东可认缴出资,但须在法定期限内缴足。2013年《公司法》修正后,进一步采用全面的认缴资本制度,股东缴付出资的时间由章程规定。相较于实缴资本制,认缴资本制下的股东在出资缴付期限上具有灵活性,再加上未届出资缴付期限的股权也可以转让,这就使得股东的投资活动拥有了极大的便利性。而在便利股东的同时,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问题同样不容忽视。

关 键 词:认缴资本制 公司债权人 《公司法》修订 实缴资本 法定期限 债务加入 章程规定 出资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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