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执行说”之逻辑困境探讨 以钱某诉昆明市工商局纠纷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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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名跨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

出  处:《中国审判》2022年第7期102-105,共4页China Trial

摘  要:“缓刑非执行说”是我国学界的主流观点。缓刑不是独立刑种,其所依附的原判刑罚只能由监狱或看守所收监执行:对缓刑犯实行社区矫正只是落实缓刑考察,而非执行原判刑罚。但近年来出现的“缓刑执行说”则认为,缓刑的执行是对刑罚执行方式的变更,原判刑罚不再执行是因为刑罚已经执行完毕,这会给公司治理、行政执法及司法裁判带来认知错乱钱某诉云南省昆明市工商局一案,既关系缓刑犯在公司治理中的公民权,也涉及国家缓刑考察及社区矫正制度,是对“缓刑执行说”的司法否定,契合缓刑制度的设立初衷。

关 键 词:原判刑罚 社区矫正 缓刑执行 缓刑制度 司法裁判 收监执行 缓刑犯 公民权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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