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征收模式下社保费追缴期的法律规制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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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建文 韦春棉 

机构地区:[1]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江苏常州213000

出  处:《商业会计》2022年第9期91-94,共4页Commercial Accounting

摘  要:“社保税征”后,税务机关全面履行征收社保费职能,在处理追缴社保欠费上因无相关法律依据,引发执法争议。文章认为,对税务机关追缴社会保险费期限的研究,应当以行政法的比例原则为理论基础,借鉴《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遵从行政时效规则,合理设置社保费追缴期,实现依法追缴,以平衡社会保障基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的利益。用人单位也应从财务管理角度重新评估社保成本,降低因社保费缴纳不合规带来的税收风险。

关 键 词:社保费 追缴期 比例原则 财务 

分 类 号:F810[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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