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的完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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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佟晓慧 

机构地区:[1]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00

出  处:《黑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22年第16期56-58,共3页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4条明文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中异议股东享有股权回购请求权。这是我国《公司法》对中小股东进行利益保护的典型规定,也是在公司经营治理中充分尊重中小股东意志的体现。然而,现行《公司法》对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的规定较为简单、笼统,还存在着回购主体不清、价格标准不明、程序不健全等不足之处。据此,只有对股权回购的主体予以明确,统一价格标准,规范回购程序,同时对股权回购的财源加以限制,才能保证异议股东所享有的股权回购请求权落到实处,真正实现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目的,且不至于侵害债权人利益。

关 键 词:公司 异议股东 股权回购 请求权制度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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