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水青山要保护污染环境必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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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何证健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公诉人》2022年第3期32-32,共1页Prosecutor

摘  要: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广西天等县农民杨某等三人为谋取利益,经协商后共同出资在离村不远处的一山边自建炼铝点,购进废弃电子器件原料,采取土方法提炼再生铝,产生的铝灰渣、焚烧后的电子废弃物等则直接丟弃在无防渗、防雨、防流失的炼铝加工点旁的土地上。此事经村民举报后,杨某三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近日,天等县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杨某等三人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关 键 词:追究刑事责任 污染环境罪 电子废弃物 谋取利益 加工点 炼铝 再生铝 天等县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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