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法活性化的良法之治——评黄明儒教授《刑法修改理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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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巍[1] 

机构地区:[1]云南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650091

出  处:《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2期139-140,共2页Journal of Central South University of Forestry &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摘  要:法律必须稳定,但又不能禁止不变。“稳定与变化”是法律系统整体在自身局限性与适用性之间的来回关照。而刑法的“变”,即为刑法的修改变化,是其应时代所需的积极担当。从1997年刑法大规模修订至今,20余年间我国刑法通过修正案的方式进行了十一次修订,共增加或修正了刑法211个条文,修改的范围涉及1997年刑法最初颁布的全部章节,罪名由最初的414个变为483个,立法节奏似乎过频。

关 键 词:刑法修改 良法之治 刑事立法 活性化 黄明儒 适用性 修正案 局限性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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