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罚金刑修复性易科制度的理论证成与建构路径  被引量:5

The Theoretical Proof and Construction Path of Restorative Alternative Sentence of Environmental Penal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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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唐绍均[1] 王嘉琪 TANG Shaojun;WANG Jiaqi

机构地区:[1]重庆大学法学院、西部环境资源法制建设研究中心,重庆400445 [2]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445

出  处:《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3期70-78,共9页Journal of Anhu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重庆市社科规划办哲学社会科学一般项目“习近平总书记‘两山’论重庆实践研究”(2020YBFX41);重庆大学决策咨询研究项目“‘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论阐释与制度实现研究”(2018CDJCZX07);重庆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企业环境责任与政府环境责任协同机制研究”(2019CDJSK08PY26)、“习近平总书记的绿色发展理念研究”(2020CDJSK08PY12)、“生态文明与自然资源法治研究”(2021CDJSKPT01)。

摘  要:环境罚金刑修复性易科制度乃罚金刑易科与修复性非刑罚措施的有机结合。该制度既可以为“恢复性司法”理念融入环境刑事司法提供制度载体,也可以为解决环境罚金刑的执行难提供变通方式,还有助于弥补环境罚金刑随时追缴制度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存在的缺陷。对于构建该制度必然招致的易科客体等价性与科罚体系匹配性的质疑,可通过论证“恢复性司法”理念对“报应刑论”极端化的克服、修复性非刑罚措施对论争范围局限性的突破、“并科制”下易科的可适用性以及易科制度嵌入的可匹配性得以理论纠偏。环境罚金刑修复性易科制度的构建需以嵌入《刑法》第37条为立法方式,以明确所判罪名属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犯罪、所判罚金无法执行以及所判刑罚未导致罪犯人身自由受限为实体要件,以申请、受理、审查、裁定与执行五阶段为必经程序,以期实现“恢复性司法”理念在环境刑事司法实践中的有效融入。

关 键 词:环境罚金刑 恢复性司法 罚金刑易科 修复性非刑罚措施 

分 类 号:D912.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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