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某1等诉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的理解与参照--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擅入非公共场所应自担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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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庄永生 阎冰清 

机构地区:[1]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2年第14期7-9,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基  金:2019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研究专项“运用司法解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批准号19VHJ002)阶段性成果.

摘  要:为了正确理解和准确参照适用第141号指导性案例,现对该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参照适用等有关情况予以解释、论证和说明。一、本案例的相关情况(一)基本情况2017年1月16日,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卢沟桥派出所接李某某110报警,称支某1外出遛狗未归,怀疑支某3掉在冰里了。

关 键 词:指导性案例 参照适用 健康权 裁判要点 生命权 身体权 公共场所 110报警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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