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竣杰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的理解与参照——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有价值数据实施增加、修改,未造成该系统功能实质性破坏或不能正常运行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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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燕 

机构地区:[1]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2年第14期22-25,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基  金:2019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研究专项"运用司法解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批准号19VHJ002)阶段性成果。

摘  要:为了正确理解和准确参照适用第145号指导性案例,现对该指导性案例的选编过程、裁判要点、参照适用等有关情况予以解释、论证和说明。一、案例选编过程该案例由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推荐,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初审、修改、整理,报江苏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同意作为备选指导性案例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收到该案例后,经过初审,认为基本符合指导性案例的要求,在征求院内相关业务部门意见后.

关 键 词:指导性案例 案例指导 计算机信息系统 参照适用 裁判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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