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和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加倍利息属于普通债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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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艳梅 

机构地区:[1]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2年第14期69-70,75,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破产程序中,认定生效判决确定的违约金和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以下简称加倍利息)是否属于普通债权,首先要厘清生效判决确定的违约金和加倍利息的债权性质。对于生效判决确定的违约金来讲,因其产生于破产程序受理前,其所具有的补偿性有别于惩罚性违约金,应当认定为普通债务更为适宜;针对加倍利息的债券性质问题,则应当考虑加倍利息的形成时间,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加倍利息认定为普通债权更具可采性;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加倍利息则应作为劣后债权参与分配。

关 键 词:破产申请 生效判决 破产程序 普通债权 迟延履行 惩罚性违约金 裁判要旨 债务利息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2.2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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