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权判决不能产生票据提示付款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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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成[1] 张戎亚 

机构地区:[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2年第14期71-75,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票据是提示证券,票据权利与票据紧密结合为一体。票据确权判决并非宣告失票无效的除权判决,不具有除权力及执行力,不能像除权判决一样在形式上替代丧失的票据。确权判决作出后,案涉票据仍系有效票据,确权判决的胜诉方要求付款人支付票款时的提示付款义务并不能免除。付款人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亦应当知道确权判决不同于除权判决,并未免除确权判决的胜诉方请求付款时的提示付款义务,其在未见票的情况下,仅依据确权判决文书对胜诉方进行付款,不符合票据法的规定,不能导致票据权利的消灭,付款人仍需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

关 键 词:票据权利 除权判决 票据法 付款人 付款责任 金融机构 裁判要旨 执行力 

分 类 号:D922.287[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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