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时代我国隐私权保护的困境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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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董宏伟 朱婕[1,2] 

机构地区:[1]国家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中心江苏分中心 [2]东南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电信业》2022年第3期59-62,共4页China Telecommunications Trade

摘  要:互联网与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引领着智慧时代的到来,催生了新型权利客体与数字人权的形成,推动隐私权的内涵在数字化时代不断变化,使之具备了财产性和人格性的双重属性,并由此引发了新的社会问题。针对《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与《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的初步考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于2016年被欧洲议会批准,在2018年正式实施,它是欧盟数字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解决的是欧盟境内的公民数据该被如何使用的问题。

关 键 词:隐私权保护 权利客体 欧洲议会 人工智能技术 困境与出路 数字化时代 数字时代 智慧时代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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