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作证罪中“指使”行为的法解释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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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何成兵 

机构地区:[1]浙江警官学院,浙江杭州310018

出  处:《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2年第3期46-50,共5页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 of Jiamusi University

摘  要:依据现行刑法规范,妨害作证罪有两种行为模式:阻止证人作证和指使他人作伪证。和阻止证人的规范描述相比,指使他人作伪证是否受“暴力、威胁、贿买等方式”的限定并不明确,司法实践中将未明确具体指使方式的妨害作证行为入罪的情况非常普遍。从刑法谦抑和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刑事理念出发,通过合适的刑法解释探索该罪合理的出罪通道,显得非常必要。从文理解释看,指使行为受“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的限定;从体系解释看,“等方法”应当和暴力、威胁、贿买具备相当性或同类性,所包含的行为应具备压制或收买对方意志自由的性质;从目的解释看,“指使”行为属于具体危险犯、结果犯,也即只有指使行为达到现实的、紧迫的危险的时候才入罪。

关 键 词:妨害作证罪 指使 文理解释 体系解释 目的解释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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