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运用“四种形态” 深化党风廉政建设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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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沙白 张凯 

机构地区:[1]华北油田公司纪委

出  处:《石油政工研究》2022年第2期47-49,共3页

摘  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对“四种形态”做出明确定义:“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华北油田公司纪委致力于科学运用“四种形态”,从坚决减少腐败存量、過制腐败增量角度入手,从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机制建设落脚,科学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和经验。

关 键 词:批评和自我批评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四种形态 立案审查 党内监督 党风廉政建设 违纪处理 腐败存量 

分 类 号:D26[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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