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企业自备电厂有关基金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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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机构地区:[1]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出  处:《山西财税》2022年第5期58-58,共1页

摘  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63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企业自备电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与电网不联接没有电费结算关系的企业自备电厂(以下简称自备电厂),应缴纳的原由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征收的农网还贷资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由拥有自备电厂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关 键 词: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监察专员 政府非税收入 自备电厂 自行申报 电费结算 重大水利工程 划转 

分 类 号:F81[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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