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强制令与船舶留置权的价值冲突及裁判选择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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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霞 刁赟 

机构地区:[1]南京海事法院苏州法庭 [2]南京海事法院综合办公室

出  处:《世界海运》2022年第6期34-38,共5页World Shipping

摘  要:海事强制令的制度价值在于解纷效率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船舶留置权则通过牺牲被留置船舶的使用和交换价值达到债权实现成本的最小化。在面对留置权人虽合法行使船舶留置权但严重阻碍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从而给债务人带来远超出债务金额的损失时,可否运用海事强制令打破僵持局面,取决于是否满足“情况紧急”要件以及留置船舶的行为是否构成滥用留置权。海事法院可以在充分保障留置权人债权实现的基础上,恰当运用海事强制令恢复被留置船舶的正常使用,同时对留置权人滥用留置权的情形进行规制,促进航运等相关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 键 词:海事强制令 船舶留置权 价值选择 

分 类 号: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6.2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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