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公知常识举证提高审查效能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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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晓雪[1] 徐艳 

机构地区:[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

出  处:《中国科技信息》2022年第12期39-41,共3页China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formation

摘  要:公知常识的运用是创造性判断过程中的一种常见形式。在技术方案的认定、专利是否公开充分、是否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等审查实质性条款中都会涉及和使用,但也是申请人与审查员之间争议最多的一部分内容,事实上,由于每一个审查员、涉案当事人的技术水平和能力都和“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标准有着或大或小的差距,因此各方对审查中涉及的某技术特征是不是公知常识经常存在分歧,而要消除这种分歧,就需要充分说理或证据的支持。而证据是最直接有效的审查工具,因此,本文将通过实际审查案例来证明通过公知举证能够提高审查效能,从而缩短审查周期。

关 键 词:实质性条款 公知常识 技术水平 权利要求 公开充分 审查周期 创造性判断 举证 

分 类 号:G306[文化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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