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私家车致人损害中平台与司机的法律责任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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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邹丽梅[1] 王宇[1] 

机构地区:[1]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00

出  处:《绥化学院学报》2022年第5期24-26,共3页Journal of Suihua University

基  金: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我国网约车平台法律责任问题研究”(19FXE277);2020年度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我国网约车平台和司机的法律关系与责任承担研究”(202010225064)。

摘  要:网约私家车作为“互联网+交通”的新生事物,在致人损害事故中就平台与司机的责任分担尚存困境。为此,平台地位及平台与司机的法律关系认定成为了关键环节。出于乘客利益保护和行业长效发展的考量,并结合网约私家车的实际运营状况,宜认定平台为特殊承运人、平台与司机成立偶然合伙关系。在此基础上,网约私家车致人损害事故中平台与司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且当过错方司机无力赔偿时平台具有先行赔付义务,同时平台作为共享交通时代的特殊承运人,尽到一定的审慎义务,应享有特殊的免责条款。

关 键 词:网约私家车 特殊承运人 偶然合伙关系 连带责任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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