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郝亚光 Hao Yaguang
机构地区:[1]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
出 处:《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1期89-98,共10页Journal of Guangx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河长制’设立背景下地方主官水治理责任问题研究”(17BZZ044)。
摘 要:在以河长制为代表的公共政策执行中,地方政府出现自愿接受监督的现象。这一自愿性问责现象看似违背常理,事实上有着内在的双重动因。一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生需求。人民当家做主,必然要求政府向公众公开相关信息;民众要行使应有的权利,离不开政府提供透明信息;民众掌握相关信息,采取某种参与行动后,必将希望政府有及时且具针对性的回应。作为人民公仆的政府公务人员,鉴于对身份和制度的认同,自然产生愿意接受问责的理性动力。与此同时,作为理性委托人,政府公务人员不但会顺应生态文明建设的趋势,积极配合,规避被动问责,而且会因应权势,创建“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和建立问责模式推动相关工作,为问责创造更多“回旋空间”,还会营造治水声势,吸纳各方社会力量,以获得问责中的支持。纵然自愿性问责在河长制的实践中取得较为显著的成效,但在进一步扩大民众参与治水的同时,要注意防止问责过载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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