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体系解释与完善——以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为视角  被引量:18

Systematic Interpretation and Improvement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Damage Liability: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Code Cod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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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窦海阳[1] DOU Haiyang

机构地区:[1]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出  处:《中国法律评论》2022年第2期40-49,共10页China Law Review

摘  要:《民法典》第1234条和第1235条在民事损害救济体系中引入了生态环境损害及其救济,是实现公法与私法协同应对环境保护的重要一环。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制度的完善应当将《民法典》以及相关解释的既有规定作为出发点,在《民法典》与细化规则之间以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作出妥当处理。《民法典》第1234条和第1235条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及其救济。

关 键 词:《民法典》 法典编纂 救济体系 体系解释 生态环境损害 环境保护 民事损害 特别法 

分 类 号:D922.68[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D92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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