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物本质、法律情境与教学把握  

On Relations Between Essence of Things,Legal Situation and Teac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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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建文 郝胜林[2] ZHANG Jianwen;HAO Shenglin

机构地区:[1]黑龙江建文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哈尔滨150001 [2]哈尔滨金融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30

出  处:《金融理论与教学》2022年第2期95-97,共3页Finance Theory and Teaching

基  金:黑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十三五”规划2016年度重点项目(GJB1316035)成果之一。

摘  要:在法律情境中,作为事实的质料因素与价值判断相结合会形成支配力量,质料因素决定潜在力量的最大值,价值判断因素会决定力的方向,价值判断的方向与质料因素决定潜在力量的最大值方向偏离越大,质料因素与价值判断相结合会形成支配力量就会变得越小。情境中的动力因是各方当事人的力量合成的,目的因作为指向善的力量,监督和制约动力因。价值判断推动作为事实的质料向事物构成的结构即形式因发展。事物的本质是规则的始点,事物的本质在个案中是通过情境确定的,进而情境决定规则。法律教学中应引入这几项要素,增强法学理论融入教学能力,增强学生分析和理解能力。

关 键 词:事物本质 事实 价值判断 情境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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