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与撤销权,旨在保全债权人的合法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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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立新 李怡雯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法律与生活》2022年第10期42-43,共2页Law & Life

摘  要:上期,我们解读和探讨了《民法典》中关于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情势变更等新规定。本期将谈谈《民法典》中关于代位权、撤销权等新规定。事关债权人代位权的新规定《民法典》合同编第536条规定:“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关 键 词:《民法典》 诉讼时效期间 破产管理人 债权人代位权 撤销权 情势变更 破产债权 债权实现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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