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化产业促进法(草案送审稿)》中“创新”规制的不足与补正  

On the Shortcomings and Corrections of "Innovative" Regulation in the "Cultural Industry Promotion Law(Draft for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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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环[1] Yang Huan

机构地区:[1]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文化商学院,四川成都610213

出  处:《四川省干部函授学院学报》2022年第1期42-45,57,共5页Sichuan Provincial Correspondence Institute for Administrators Journal

摘  要:2019年12月13日,历时多年的《文化产业促进法(草案送审稿)》面世,但其对创新的规制存在明显不足,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缺失创新源头,空缺创新方式,创新保护不足。创新是文化产业发展的源泉、动力,文化产业促进法作为指导文化产业发展的高层次性、全局性法律规范,一定要在法律条文里把创新的问题规制好。首先要鼓励创新,鼓励以保护、传承文化资源为前提基点的创新;其次,明确借鉴型和原发型两种创新模式,对发展文化产业的创新手段作出指导性的意见和建议;最后,在鼓励创新的同时更要保护创新,因为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所以一定要将知识产权的保护一以贯之到文化产业促进法中。

关 键 词:创新 保护 文化产业 知识产权 

分 类 号:D920.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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