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涉外协议管辖实践审思——以《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批准为考量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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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范冰仪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出  处:《社会科学战线》2022年第3期275-280,共6页Social Science Front

摘  要:明确选择法院协议的性质,是解决涉外协议管辖纠纷的先决问题。厘清待批准的《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中选择法院协议之性质实属必要。选择法院协议属于广义上的程序性合同,多数情况下被赋予排除管辖权的功能。中国涉外协议管辖在实践中呈现的特征与公约中选择法院协议的性质不符。因此,应转变国内协议管辖与涉外协议管辖统一的单轨制模式。应区分选择法院协议的有效性与可执行性。公约中适用被选择法院地法的做法比较冒进,中国涉外协议管辖可分别适用准据法与法院地法作为过渡措施。

关 键 词:选择法院协议 涉外协议管辖 管辖权 被选择法院 

分 类 号:D997[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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