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著作权法》视域下视听作品的界定  被引量:5

On Delimiting an Audiovisual Work under Chinese Copyright Law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何怀文[1] 吉日木图 He Huaiwen;Jirimutu

机构地区:[1]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00

出  处:《社会科学战线》2022年第5期207-216,共10页Social Science Front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8BFX161)。

摘  要:在司法实践中,视听作品的界定存在着确定作品表现形式、评判作品独创性以及作品是否需要“固定”三方面的法律问题。视听作品的表现形式应为“系列空间叙述性画面”,即作者创作的“系列画面”是对时间性故事情节或客观事件空间化的个性描述。视听作品的独创性评判应当深入特定作品的创作过程,考察其是否具有将时间性故事情节或客观事件转换为空间性叙事的智力劳动性质。“固定”不但是视听作品创作完成的标志,也是明晰戏剧、舞蹈表演作品与视听作品之间界限的关键,故视听作品应当满足该要求。

关 键 词:视听作品 画面 空间性叙事 固定 

分 类 号:D923.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