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状态下应急权规制的剖析维度:以突发公共事件为背景  被引量:3

Dissecting Dimensions as for Regulating Emergency Authority under Exigent Circumstances--In the Context of Public Emerge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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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红勃 LI Hong-bo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北京100088

出  处:《公共治理研究》2022年第3期73-81,共9页PUBLIC GOVERNANCE RESEARCH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我国集中力量战胜重大突发事件的制度优势及其法治化研究》(编号:20ZDA008)。

摘  要:非常状态时期的国家治理会出现若干关系变化。在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非常状态下政府为化解社会危机可以行使应急权,但其权力行使应当符合比例原则,做到危机管理的公开和回应,坚守人道主义原则和权利克减底线,同时还要接受来自人大、监察、司法以及上下级政府之间的监督。应急权受到约束和规范才能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关 键 词:非常状态 应急权 比例原则 公开和回应 人道主义原则 权利克减 监督 

分 类 号:DF312[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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