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反思与回应——信托视角下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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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惠彬[1] 王怀宾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

出  处:《中国编辑》2022年第5期56-61,共6页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高质量发展时期网络知识产权治理体系研究”(20ZDA063)研究成果。

摘  要:从法律行为属性来看,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行为的性质应为信托。当前,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运行不畅的根源在于制度设计与信托属性相背离。在此前提下,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重塑可参照信托制度进行三个方面的尝试:放宽集体管理组织准入门槛,实行“宽进严出”的许可制度;允许集体管理组织同著作权人约定收取一定比例报酬,并受行政机关监督约束;规定集体管理组织“忠实义务”“注意义务”等信托义务。同时,积极采用数字时代的新技术与创新治理方式,结合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规制,以防止集体管理效益流失和实现利益平衡。

关 键 词:著作权 集体管理 信托行为 法定垄断 非营利性 信托义务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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